以理去官 yǐ lǐ qù guān
1.旧指官员因正常原因卸任。
旧指官员因正常原因卸任。《唐律·名例·以理去官》:“诸以理去官,与见任同。”疏议:“谓不因犯罪而解者,若致仕、得替、省员、废州县之类,应入议、请减赎及廕亲属者,并与见任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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